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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携手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发布了《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正式规定,将46种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范畴,并实施了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病种准入与退出标准,旨在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通知》提出,将采取“统一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统一基金支付范围、统一互斥病种、逐步统一待遇标准”四项政策措施,实现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制度统一,此举进一步统一规范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促进居民医保待遇公平。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与病种认定治疗直接相关且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将被纳入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支付范畴。对于在相同部位发病、治疗方法基本一致,或者明显不能同时发生的互斥病种,患者将不会重复获得待遇。同时,针对不同病种,明确了年度支付限额的指导标准,并取消了起付标准。对于乙类项目,将按照住院政策规定执行先行自付。符合条件的门诊医疗费用,将由居民医保基金承担70%的费用。当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疾病时,可以按照规定叠加享受相应的待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在2025年至2027年的三年间,全省各市将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门诊慢特病的具体待遇标准,并按照这些标准执行。至2027年底,山西省将努力实现全省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的统一化。与此同时,职工医疗保险也将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准入(退出)条件以及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确保医疗保障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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