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时间:2025-01-08 08:13   作者:admin  来源:紫荆在线       返回首页

  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将针对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实施一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措施。这一调整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该通知具体阐述了调整的具体项目和相应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如下:对于一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将增加115元;二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5元。针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因工致残的职工,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将增加100元;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增加70元。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若月伤残津贴低于3287元,将予以补足至3287元。这一调整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体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与支持。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到3428元、2855元、205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2元。

  通知指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明确指出,针对工伤残疾一级至四级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根据《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若其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287元,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足,确保其月基本养老金达到3287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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